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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十) :宅基地房屋是否可以用于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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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06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8日11:28:31 打印此页 关闭

王某因投资借同村村民徐某20万。2016年还款到期后王某仍有10万无法偿还。于是两人协商签订了《房屋抵债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某将自己的老屋折价10万用于还债。协议签订后,徐某因有房居住未使用上述房屋。2019年,王某向村委会提起申请,拟对涉案房屋进行翻建。徐某提出房屋已归其所有,要求村委会不予批准。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抵债协议无效,房屋仍归其所有。

   海霞律师认为《房屋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租或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村民处分宅基地房屋,只是禁止了再次申请宅基地的行为。通过抵债的方式处分房屋当然不违法。另,关于土地及房屋的法律关系,我国采用的是“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依据上述的“房随地走”的原则,王某将房屋通过抵债的方式处分给了徐某,徐某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人,王某的起诉当然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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