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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九):未经批准抢先建的房是否需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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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8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8日11:13:50 打印此页 关闭

村民许某于1993年经村委会同意在宅基地房屋附近建设房屋一间用于农具加工,但一直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2010年,同村村民黄某向村委会、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2011年,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2013年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但许某的农具加工房在黄某审批的宅基地范围内这就直接导致黄某无法建房。两人因为此事发生纠纷多次。村委会调解数次未果后,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许某拆除农具加工厂,归还土地。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许某拆除房屋,归还土地。

海霞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了申请宅基地的程序。黄某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取得包括许某加工厂在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其建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许某的房屋虽然建设在1993年,但因其未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手续,继续占用土地没有法律依据。现黄某要求其拆除房屋,理由正当,法律及事实依据充分,当然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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