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律师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村民张某与冯某各自审批了一块宽6米,长8米的宅基地,两块宅基地相邻。 2016年6月份,两人签订了《宅基地互换协议书》,约定双方将宅基地互换,不互补差价。协议签署后,双方均未到土地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2018年,张某在置换后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房屋并居住。2020年,冯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宅基地互换协议书》无效并责令张某退还宅基地。
一审法院以互换宅基地未进变更登记为由认定双方签订的《宅基地互换协议书》无效,责令双方退还互换的宅基地。
海霞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不管是原《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张某及冯某各自享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互换是双方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宅基地互换协议书》合法有效。“未进行变更登记”仅仅不产生所有权变化的法律后果,就是张某、陆某仍然享有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这并不影响《宅基地互换协议书》的效力。 冯某可以依据该协议要求张某履行协议义务,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