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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八):涉及宅基地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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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1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8日11:07:35 打印此页 关闭

柳某(男)与孙某(女)两人1982结婚,婚后建设房屋北间6间,东屋4间,共计300平。1984年儿子柳小明出生。孙某于2012年去世。2011年,柳某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后,柳某经过审批又在该宅基地上建设南房5间,西房4间,共计200平。但柳某与王某未登记结婚但一直居住在一起。

2018年,柳某去世。为了保障王某的权利,柳某临死前留下遗嘱称,生前建设房屋20间。现将上述房产中的50%份额留给柳小明,50%份额留给王某,用于王某的晚年生活。柳小明对上述遗嘱不服,以柳某对上述房产没有完全处分权为由起诉要求法院确认上述遗嘱无效。

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但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本案中,柳某继承妻子孙某的遗产,加上其自己的份额,应占房屋总份额的三分之二,即200平。柳小明占三分之一份额,即100平。后建设的房屋也是柳某的个人财产。柳某依法享有400平,柳小明依法享有100平。可见柳某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已经超过50%,其处分个人财产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柳某有权将其房产留给王某。

海霞律师需要强调的是,柳某的遗嘱也并非完全合法,涉案房屋是有柳小明份额的,其无权处分柳小明的财产。这一点之所以影响不到王某的部分,是因为柳某的份额超过了50%。另外,柳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手续并非法定继承人,故留给王某财产的行为并非遗嘱,而是属于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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