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与前妻郭某离婚后,儿子张某的抚养权归郭某所有,故一直跟随郭某生活。80年代,付某与李某再婚生育儿子付甲。2003年,付甲在村委会同意下购买了本村村民的房屋。后付甲一家及付某、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中。2006年在办理该宅基地使用权证的时候,登记在了户主付某名下。2010年付某去世,母亲李某仍居住在此。2018年,该房屋因拆迁获得大额补偿款。付某与前妻生育的儿子张某将付某,李某诉至法院,以拆迁补偿款是付某遗产为由要求继承补偿款六分之一的份额。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付某名下只是按照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的登记原则而已,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属于家庭共同。本案中,付某去世后,宅基地及房屋属于付甲一家及李某共同共有。所以该补偿款并非付某的遗产,而是付甲一家三口及李某的共同财产。张某以继承人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分配房屋拆迁补偿款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法院肯定驳回其上述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