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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六)——分家的儿子能继承父母老宅的拆迁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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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3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8日11:05:21 打印此页 关闭

1990年,黄某以本人、妻子张某及儿子黄甲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建房。1992年,小儿子黄乙出生。黄甲结婚后一直与黄某居住在老宅中。2010年,黄某病逝。2014年,黄乙成年后分户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同年,黄甲拆除老宅在原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张某一直随黄甲生活。2018年1月份,黄甲及其张某居住的房屋拆迁,张某及其黄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获得拆迁补偿款120万余元。黄乙认为,这些补偿款部分属于黄某的遗产,自己有继承权。故向法院起诉黄某及张某要求分割120万的补偿款。法院针对这个案件的审判结果是驳回了黄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是非常正确的。根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宅基地使用权是权利不是遗产,不能被继承。而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必须是经济组织成员,黄某病逝后就失掉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宅基地补偿款当然无权享有。所以宅基地补偿款与黄某无关,黄乙的继承也无从谈起。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被依法继承。但涉案的被拆迁的房屋是黄甲另行建设的,黄某的房屋早于2010年被拆除,已无遗产继承一说。所以,黄乙对上述的拆迁款无任何分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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