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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四):村委会可否强行收回城镇户口继承人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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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4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5日13:33:09 打印此页 关闭

1993年,潘某的父亲以一家三口的名义向本村申请了宅基地建房。2005年,潘某考上大学后户口迁出,毕业后成为公务员一直在城内生活。潘某父母前后去世老宅一直无人居住,潘某用其放置杂物。因多人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村内已无地可分,2014年村委会一纸《通知》告知潘某,因其父母过世,房屋无人居住且潘某并非本村村民故决定收回宅基地,限其在10天内将房屋物品清理干净后交由村委会,逾期不处理视为放弃,村委会将自行处置并拆除房屋。潘某得到《通知》后与村委会理论,以房屋继承为由拒不搬迁。后,村委会将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宅基地并清理附着物。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潘某胜诉而保住了父母老宅。

法院的判决当然是正确的。宅基地使用权虽然不能作为遗产直接继承,但房屋属于遗产,可以依法继承。《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上述的法律规定,潘某因继承父母房屋而取得涉案宅基地使用权。所以,村委会收回宅基地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海霞律师需再次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并不是直接继承得来,而是基于房屋继承的关系,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而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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