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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五):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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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3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5日13:39:52 打印此页 关闭

张某与孙某是邻居。1980年,张某跟随儿子一家迁居海外,房屋因常年无人居住几乎坍塌。2016年,张某一家仍好无音讯。邻居孙某看到此情况后和村长打招呼后将张某的房屋拆除后利用其宅基地建立了房屋居住至今。2019年,张某回乡养老发现自己的房屋被拆除并被孙某建设房屋而自己无房可住,于是要求孙某腾房。孙某称宅基地是村里分配给他的,建设房屋也是经村长同意的,房屋理应归他,拒不腾房。双方争执半年未决,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涉孙某归还宅基地并腾房。

张某委托海霞律师应诉.

海霞律师庭审中主张法院应该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首先,涉案宅基地依法属于张某所有,未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收回其宅基地,虽房屋坍塌常年无人使用,但宅基地使用权仍归张某所有;再次,村委会及村长均无权批准孙某使用张某的宅基地,孙某的建房行为无任何法律依据;最后,孙某未经张某同意在张某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建设房屋,已构成了对张某宅基地使用权的侵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孙某应归还宅基地。主审法官采纳了海霞律师的意见判令孙某腾退房屋归还宅基地。

当然,根据民法添附理论,两个以上的物因混合而是原物产生了新的价值,使得原物的价值因添附而增加。对于添附增值部分,原所有权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孙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建房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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