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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三):户口迁出的出嫁女无权要求分割宅基地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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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46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5日13:31:41 打印此页 关闭

 张甲与妻子共生育3男2女。1995年,长女张乙出嫁外村,户口迁至婆家,与丈夫申请了宅基地建房居住。二女张丙1996年就业于市食品厂,户口农转非,结婚后购买单位福利房。老俩口一直在村里随3个儿子生活。2006年,政府为张家颁发了2个宅基地证,宅基地使用证上均载明家庭成员6人。2010年,张甲大儿子将1号宅基地老房拆除建设新房屋,2013年,张甲次子及三子将2号宅基地房屋拆除新建房屋。2018年,上述房屋所在地块因修路被划在了拆迁范围,张甲及其儿子共分得回迁房4套及拆迁款若干。张乙,张丙看到拆迁利益巨大就要求分的部分房屋及拆迁款,未果后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审理,驳回了李乙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原告张乙、张丙1996年前就因出嫁及就业户口迁出本村,均已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张家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其享有的前提必须是集体组织成员,两原告户口迁出就丧失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亦就不是张家宅基地使用权人。其虽然是父母建设的老房屋的所有权人,但老房屋早已拆除,房屋所有权灭失。现房屋是张家儿子建设,她们未出资未出力,不享有份额,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原告对拆迁土地及房屋无任何权利,更未在房屋内居住,故无权获得任何的拆迁补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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