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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告西城政府,法院三判撤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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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5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1日16:48:1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件来源: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志同、王若舟

  【案情回放】

  崔金鱼(化名)与马自达(化名)原本是一对夫妻,马自达是北京市西城区蔡家胡同17号公房的原承租人,自1997年起,崔金鱼与马自达就一直居住在此房屋内。崔金鱼没有其他住房,在2009年才迁入到这处租房内。2012年3月29日原告崔金鱼与马自达离婚,2012年8月29日复婚。后马自达去世并于2013年5月18日火化。

  2015年9月14日,崔金鱼就想马自达已经去世了,房子不能挂在他名下了,于是就向宣房一分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要求将涉诉房屋的承租人变更至本人名下。同日,宣房一分部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向我单位提交的材料未能证明“您在他处无住房”及“您在蔡家胡同17号马自达承租之公房内与马自达共同居住至其去世之日满两年(自马自达去世之日向前追溯两年)”。所以,您提交的西城区蔡家胡同17号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申请,我单位不予办理。请您备齐以上材料后,再重新提出承租人变更申请。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材料不足就退回,难道就不能要求补足么

  崔金鱼不服上面的答复,就找到了京润律所的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张志同、王若舟律师在经过讨论之后认为,宣房一分部不予受理太过于强硬了,至少应该受理以后要求补足即可。遂于同年9月23日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四中院认为西城区政府仅以材料不足为由,作出不予办理崔金鱼变更公房承租人申请的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判决予以撤销。

  办案第二辑:一波二折,崔金鱼不服判决继续诉讼

  2016年2月1日,宣房一分部重新作出答复,主要内容为:经了解,户籍在西城区蔡家胡同17号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我单位不予办理。请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后,再提出承租人变更申请。

  崔金鱼仍不服,于2016年3月3日再次向四中院院提起行政诉讼,四中院院作出第333号判决,认为被告西城区政府仅以同户籍的马光明未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为由作出不予办理的答复,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予以撤销。

  办案第三辑:铁杵也能磨成针,状告政府直到作出合理答复为止

  2016年8月25日,宣房一分部再次作出被诉答复,崔金鱼不服,于2016年9月22日再次诉至四中院。

  四中院认为,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的现状,宣房一分部受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包括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进行审查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更名条件作出认定。

  在公房变更申请人行政程序中,由于涉及到申请人的重大权益,因此申请人有义务向行政机关提供其符合公房变更条件的证据材料,尽到初步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符合公房变更的基本条件。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除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外,还应结合申请人能够合理说明的理由,履行相应的调查职责。因此,被告西城区政府作出的被诉答复,系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应予纠正。原告崔金鱼请求撤销被诉答复,并判令被告重新答复的诉讼请求成立。撤销北京市宣房房屋经营公司一分部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关于崔金鱼变更承租人申请重新答复意见书》;责令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原告崔金鱼的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法条链接】

  京政发的规定,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又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根据上述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如果向继续承租公房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1.在原承租人死亡时与原承租人同意户籍;2、在原承租人去世前与原承租人在诉争公房处共同并连续居住两年以上;3、无其他住房;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且有资格提出异议的家庭成员也应当符合前述三个条件。

上一条:非在册地被征收,能够取得补偿么 下一条:会议桌上的城中村改造,还说不是“拍脑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