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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在册地被征收,能够取得补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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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2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1日16:49:22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件来源: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殷玉航

  【案情回放】

  史泰龙(化名)是通化县聚鑫开发区三合堡村四组村民,作为世代耕种在此的村民,拥有宅基地和其他承包经营的土地。2014年11月,通化县政府发布公告征收集体土地,恰好史泰龙承包的集体土地在征地范围内。土地征收可以拿到相应的补偿款,当然是值得开心的事情了,而且补偿款的数额还是为数不小的。

  事情的意外发生在史泰龙在拿到征地补偿款时仅仅只有当时其在册地的73.6万元,其他将近30多亩的册外地却没有得到补偿。史泰龙的心里就在盘算了,这些册外地难道就不该得到补偿么?史泰龙先是找到了县政府,并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一气之下,就找到了律师。

  【办案掠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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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律师立刻了解相关案件,并对此做出了针对性的讨论,之后,在其指导下,史泰龙将通化县政府告上了法庭,通化县政府称其已经取得了征收土地的补偿款。法院认为,史泰龙虽在通化县政府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年第5批次征地公告的征地范围内有集体土地,但其集体土地已被征收,史泰龙领取了相应补偿款,其与通化县政府之间征收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现史泰龙针对通化县政府征地公告及补偿公告提出诉讼,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属于适格原告,应驳回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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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的驳回并没有将律师的激情打退,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上诉,律师指出,史泰龙是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者和实际使用权人,其与土地征收公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其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中有2.2亩未被作为在册地予以补偿,31.3亩册外地未获得足额补偿,因此其与通化县政府的征收权力义务关系并未终结。其与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具有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法院采纳了办案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法院以史泰龙领取相应补偿安置款项之后即终结了其与征地行为权利义务关系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存在错误,依法应予纠正,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法律对于土地征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遇到土地征收的情况,无论是宅基地还是承包的集体土地,都不要慌,严格按照补偿协议要求自己应得的补偿款,如果有其他侵权自己却不易察觉却感到委屈的地方,可以寻找专业的律师团队来帮助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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