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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桌上的城中村改造,还说不是“拍脑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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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30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1日16:47:3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件来源: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殷玉航

  【导读】城中村”由于历史和管理体制等原因,规划管理无序,布局结构混乱,基础设施缺失,环境卫生、消防安全、治安计生等问题突出,“城中村”改造能够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味、推进城市化进程。前提是这是科学的决策,符合法律程序的相关规定,如果只是在会议桌上决定,还会带来好处么?

  【案件回放】

  褚女士系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村民,2015年6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对褚女士作出《关于市政府同意对常各庄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说明》,主要内容:常各庄村是唐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9日召开市长办公会,对常各庄等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将常各庄村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同意路北区对常各庄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接到这一说明之后,褚女士犹如晴天霹雳,世世代代的居住地方要改造了,自己完全转不过弯来,这不是挺好的嘛,为啥子要变。

  不服气的褚女士也学着别人试试法律这把利剑。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要求信息公开,《说明》竟是会桌上的决定

  办案律师接到案件,依照经验迅速指导当事人,先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包括褚女士在内的唐山市果园乡常各庄村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经过多次交涉,唐山市人民政府终于给予了书面答复。原来,以常各庄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经过会议研究讨论就予以实施的。

  办案第二辑:紧抓机会,提起诉讼,却惨遭驳回

  2015年7月17日,褚女士在办案律师的陪同下以唐山市人民政府以开会形式通过常各庄村城中村改造,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为由,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唐山市人民政府“开会通过常各庄村城中村改造”的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认为,唐山市的行政行为,对褚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褚所诉不属于行为诉讼受案范围。

  办案第三辑:坚持到底,会议桌上的决定终被发回重审

  2016年7月17日,褚女士以唐山市人民政府以开会形式通过常各庄村城中村改造,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为由,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确认唐山市人民政府“开会通过常各庄村城中村改造”的行政行为违法。

  2016年9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以开会形式通过常各庄村城中村改造的行政行为,实际是一种行政批准行为,褚女士请求依法确认唐山市人民政府“开会通过常各庄村城中村改造”的行政行为违法,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二审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说法】

  城中村改造因土地性质的不同直接导致了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了征收程序的不同,现将集体土地的改造程序简要说明如下:

  1、市、县人民政府在改造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会同相关部门、单位、个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看的调查清单。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将该方案在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与农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5、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案,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6、市、县人民政府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7、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支付给相关权利人。

  8、收到足额补偿后,被征收土地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在约定(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9、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没有相关程序,仅仅靠在会议桌上作出的决定,自然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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