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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桌上的城中村改造续:被判违法之后,国土局却拒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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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6 更新时间:2017年03月01日16:47:0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件来源: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

  办案律师:殷玉航

  【案情回放】

  褚女士系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村村民,2015年6月5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对褚女士作出《关于市政府同意对常各庄村实施城中村改造的说明》,主要内容:常各庄村是唐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中村,唐山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9日召开市长办公会,对常各庄等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将常各庄村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范围,同意路北区对常各庄村实施城中村改造。接到这一说明之后,褚女士犹如晴天霹雳,世世代代的居住地方要改造了,自己完全转不过弯来,这不是挺好的嘛,为啥子要变。

  不服气的褚女士也学着别人试试法律这把利剑。在律师的指导下先是申请信息公开,然后一审,一审不服上诉,最终二审判令发回重审理,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办案新看】

  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褚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于2016年7月2日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递交了《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申请书》,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仅仅给了申请人一份“举报线索反馈函”,称已转唐山市国土资源局调查处理,并迟迟不作出查处。褚女士遂将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列为被申请人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了行政复议。请求对唐山市人民政府、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农用地和宅基地征收不履行其自身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回复查处结果。依法对申请人农用地和宅基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补偿安置,并落实申请人的社保事宜。

  由于证据齐全,国土资源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河北省国土资源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违法查处的职责。

  【律师说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本案中,河北省国土资源局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应当对申请人反应的问题进行查处并答复,而且其对申请人褚女士反映的问题仅仅直接转送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未履行查处的法定职责。

上一条:会议桌上的城中村改造,还说不是“拍脑袋”的决定 下一条:行人被机动车撞伤,责任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