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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拆迁案例】“专项行动”不等于“合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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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4 更新时间:2018年10月15日16:40:36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上世纪九十年,原杭州市萧山区靖江镇人民政府在萧山区靖江街道安澜河北岸开发建设一批门面房,对外进行出售。原告李某等8人先后通过购买或赠予的方式,实际取得并占有使用上述房屋。2017年3月初,因浙江省政府作出的剿灭劣v类水专项行动,萧山区政府对靖江街道办事处(原靖江镇)作出抄告单,要求对安澜河道及沿岸违法建设进行整治处理。2017年3月末,杭州市规划局萧山分局给静江镇人民政府作出复函:案涉地块建筑未办理相关手续。2017年4月2日,靖江街道办事处向李某等八人发出《通告》,要求李某等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接受货币化安置,搬离物品交出房屋。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约腾芳,将采取停水、停电和强腾、强拆措施,并按照违法建设处理。2017年4月14日,案涉房屋被靖江街道强制拆除。

办案经过:

办案思路的确立:京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李某等人案件委托之时,客观的对案情进行了分析。认为案涉房屋系政府开发建设,如房屋被确定为违法建设,则政府难辞其咎。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当事人权益应依法收到保护。作为靖江街道办事处,基于省政府的某个专项行动托底,在该行动中乱作为,作出《公告》要求当事人腾退交房,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案涉房屋有其历史性和特殊性,因未办理建房手续就界定违法建设并强行拆除,该事实基础及适用的法律依据显然又存在问题。而如今,应从现在对当事人造成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入手,启动司法程序。即确认行政机关作出《通告》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后再进行赔偿诉讼……

初次开庭被移送:介于专项行动方案中,系萧山区政府作出专项抄告单,明确要求靖江街道办事处对案涉房屋进行整治,经律师和当事人商议,把萧山区政府及靖江街道办事处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在审理过程中,区政府一口咬定没有参与到《通告》这一行为中,而靖江街道办事处又一力承担该责任,明确和区政府无关。故开庭之后,杭州中院就要求把案件移送到区法院。考虑案件中有关起诉期限规定的风险,律师及当事人同意将案件移送。但该案庭审过程中所查明的事实部分,为进一步的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再次开庭见胜诉:案件移送至萧山区法院后,当事人开庭之前的压力可想而知。案件发生在萧山区靖江街道办事处辖区,而事情是区政府作出专项抄告单后发生的,再者萧山区法院又在区政府的辖区范围内……,虽然律师对当事人阐明了其中的法律关系,但能感觉到当事人对案件走向的担忧。就在当事人的担忧中,迎来了萧山区法院的再次开庭。基于对案件的精准判断,庭审中所涉及的焦点部分均在律师的考虑范围之内:1、《通告》是否只是一个程序性行为;2、《通告》是否对原告的权利构成减损;3、被告有无职权作出《通告》并开始强行腾退;4、案涉房屋的历史渊源与现阶认定事实是否存在矛盾;5、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是否必然系违法建设;6、房屋是否达到了必须要拆除的标准…… 庭审顺利结束。随之,国庆节到了,随之而来的,胜诉判决也到了!

律师建议:

    行政法当中存在及时救济原则,即某一行政行为的作出,如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利益构成重大影响,则应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何为影响自己利益的行为,当事人都能有个初步判断,故对某一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起诉。专项行动往往涉及面广,力度大,工作作风野蛮粗暴。因专项行动中的具体事务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果要进行维权,会涉及到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及具体事务,如果自身法律知识及实务确实有所欠缺,选择专业及可以信赖的拆迁律师,是您走向维权之路时,唯一要做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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