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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拆迁案例】偷拆房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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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0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12日16:41:20 打印此页 关闭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贵州省黔南州三都县韦先生等人,在其自家的老宅基地或相应的土地上建造了房屋用于居住。2017年5月份,在没有经过任何程序,也未出具任何手续以及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将韦先生等人的房屋突然拆掉。房屋被拆之后,韦先生等人向当地街道办多次反映,要求告知拆除的单位以及进行赔偿事宜,但是被一拖再拖,未得到任何的实质处理结果。
后在一次开庭旁听中,当事人了解到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另一起强拆案件,庭后经过咨询,委托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其维权。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之后,经过调查了解到,2017年2月份,三都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猴场片区范围内的征收决定。村委会出具证明,当事人的房屋是由街道拆违办所拆除。在律师的指导下,当事人以三都县人民政府以及三合街道办事处为被告,诉至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两被告均辩称当事人的房屋不是由其所拆除的,二单位对于当事人的房屋并未作出任何的相应的行政决定,故其主体资格不适格。同时,提到因为当事人的房屋被拆到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的6个月的起诉期限。故而请求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起诉。代理律师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此进行了一一的驳斥。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房屋实施强拆的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本案所涉及的是一种典型的偷拆行为,在征收拆迁中现在还存在大量的类似的偷拆现象,在被征收人不在家时或者通过不明身份的人员,未经任何程序将当事人的房屋强拆。强拆之后因为客观的情况,报警不出警,以及被征收人无法确定强拆对象,进而造成被征收人起诉难的问题,诉请无门。
            本案中因为三都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当事人的房屋在其征收范围内。代理律师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判例,向法院阐明了本案中应当由县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理由;如果县政府否认强拆行为的,其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房屋系由哪个单位所强拆。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理由,认定了因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将当事人排除在其所实施的项目的征收范围之外,作为法定的征收主体,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拆除行为为他人所为,故可认定三都县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应当对涉案强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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