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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案例】权力的行使者,亦受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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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2 更新时间:2018年11月07日16:39:38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王某是江苏省徐州市下属某村村民,2018年7月16日收到区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原来,王某的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区规划局要求王某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其房屋。王某对此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书,并委托京润律师代理此案。

 办案过程:

市规划局受理王某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向被申请人即区规划局送达了申请书副本等相关复议材料。区规划局收到申请书等材料后,并未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也未提交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办案结果:

市规划局作出决定撤销区规划局对王某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8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即区规划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因区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定义务,视为其作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没有证据、依据,故而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区规划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须依法履行法定职权,不得越权及违反法定程序,其所作出的一切行政行为皆受法律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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