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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滥用职权认定违法建筑,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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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81 更新时间:2019年07月29日16:23:34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田某于2004年将自有房屋进行翻建维修,导致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亦不符。2016年睢宁县欲进行旧城改造,需将田某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予以征收,并通过当地规划局将田某房屋界定为违法建筑,责令其限期拆除的方式,以逃避给被征收人合法合理的补偿。


后田某委托了我所律师承办其案件,我所代理律师程果、程玉军经了解本案案情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系典型的滥用公权力介入征地拆迁纠纷,存在严重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行为。

 

【办案掠影】

 

对于睢宁县规划局作出的睢规限拆字[2017]民第01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代理律师经分析后认为,委托人房屋并非违法建筑,规划局的处罚系超越职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个法条明确规定发生效力的时间应该自事实行为成就时,而不是审批时,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颁布时,只要在房屋建造这个事实行为发生时,建造行为本身是合法的,那么无论当时是否审批,都应该认定为是合法建筑。田某房屋2004年即修建,而睢宁县规划局作出处罚却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和《睢宁县自建房屋管理规定》(2012年8月3日生效施行);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强制拆除。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代理律师随即向其上一级机关徐州市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7年9月4日,徐州市规划局作出徐规复决定[2017]第0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1、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所依据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调查笔录存在矛盾;2、适用法律依据上存在错误;3、送达程序上存在瑕疵,撤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睢规限拆字[2017]民第015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说法】

 

1、对于规划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一定全部是合法的,被处罚的相对人(被拆迁人)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权,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否则,行政行为未经复议或者诉讼等程序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其作出之后是推定为有效的。而一旦过了起诉期限,再想通过诉讼的方式去救济,就会被拒之门外。


2、即使是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即使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是必然面临被无偿拆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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