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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实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答复?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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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28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15:25:5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陈某系福建省福州市下属某村村民,2000年初在村里建房并居住使用至今。2017年当地某房屋征收公司告知陈某,称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该区决定进行水库雨洪公园安置地项目,拟对其房屋进行征收。
 

为了解项目的合法性,陈某在京润律师的指导下以被征收户身份向福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公开房屋及土地所在区域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市政府收到陈某申请后,作出2018年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称征地批文向省政府咨询。陈某对此不服,诉至莆田中院。
 

案件结果


2018年9月莆田中院作出裁定,认为陈某申请的信息属于县级以上政府主动公开的内容,陈某可通过自行搜集、查阅获得,不应申请政府公开,以市政府不能成为本案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委托郑水平与唐立明律师上诉至福建高院,福建高院经过开庭审理,裁定撤销莆田中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并指令莆田中院对本案继续审理。
 

2019年5月,唐立明律师出庭参加本案的继续审理,经过庭审的激烈辩论,莆田法院于2019年8月作出判决,判决撤销市政府对陈某作出的2018年5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告知书》,并责令市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陈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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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罔顾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镇政府强拆被判违 下一条:简述安置房所有权与安置利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