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于1999年取得原新埭镇大隆村双木桥土窑场土地使用权后,经村委会同意,自建厂房取得营业执照后经营经营活动。2017年3月15日,被告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下称“新埭镇政府”)对李某的厂房作出了平新违通字【2017】053号《平湖市新埭镇违法用地和违法违章建筑整改通知书》,将李某厂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并限期拆除,如在限期内不成自行拆除,将强制拆除。李某对新埭镇政府上述行政行为不服,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新埭镇政府无法证明具备处置违章建筑的事实调查,直接认定李某违法建筑的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2018)浙0482行初12号平湖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所作出的整改通知书。但新埭镇政府不顾法院生效判决,在2018年12月6日违法将李某的厂房强制拆除,致使李某的厂房及屋内众多物品毁损灭失,后李某将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强拆违法。本案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殷玉航律师和程玉军律师代理。
案件结果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作出(2019)浙0421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6日强制拆除李某位于平湖市旧埭村7组的建筑物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违法建筑依法应当予以强制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发布载明强制拆除实施时间、相关依据、违法建筑内财务搬离期限等内容的强制拆除公告。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即使本案所涉建筑被确认为违法建筑,新埭镇政府也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拆除,现新埭镇政府未按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明显违反了行政程序规定。
本案中,行政机关罔顾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仍然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即本案原告李某的合法权利。同时,行政机关上述强拆行为也遮蔽了司法权威,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法治政府的建设。我们希望,行政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合理行政,把依法行政落到实处,为国家早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