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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给付服务费?法院:必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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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46 更新时间:2020年10月10日10:52:11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9日,北京某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清洁公司)与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签订《保洁服务协议》,约定清洁公司委派几名保洁人员前往物业公司服务的某小区进行日常保洁工作,服务费用为叁万元/月,服务期限为一年截止至2020年9月18日。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保洁人员彭某人身遭受损害、物业公司拖欠服务费等原因,清洁公司实际提供保洁服务至2019年12月21日,物业公司尚拖欠两个月的服务费用。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洁公司委托本所唐立明律师代理本案,先后采取向物业公司发送《催款函》、《解除协议通知书》、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合同价款。

办案经过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辩称已将所拖欠的服务费垫付到彭某的医疗费中、保洁公司未对彭某进行岗前培训并购买意外险等为由,拒绝向保洁公司支付拖欠保洁费用。代理律师唐立明根据案件情况及双方协议约定向法院整理书面

代理意见,对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一一反驳。

办案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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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法院采纳了唐立明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保洁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保洁公司支付全部拖欠的服务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律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保洁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承诺,物业公司应支付相应服务费。即使其主张已将款项以给付彭某治疗费的形式支付给了保洁公司,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举有保洁公司的同意或者授权。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应继续向保洁公司履行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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