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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福州行:“懒惰”的上街镇政府和被判违法的《限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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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16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1日10:55:31 打印此页 关闭
海霞律师福州行:“懒惰”的上街镇政府和被判违法的《限拆公告》
 
        林某的房屋位于福建省闽候县上街镇蔗洲村125—3号。因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旗山湖工程项目建设,上述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内。因补偿条件与征收方打不成一直意见。上街镇人民政府启动了认定林某房屋为违法建设的法律程序并于2020年4月3日作出《限期拆除公告》并张贴于林某的门上。该《限期拆除公告》赫然写着:“经查,无住户未获得有关机关批准,在上街镇蔗洲村进行未批先建,属违章建筑·······”。
        海霞律师第一次看到该《限期拆除公告》时第一反应就是:上街镇人民政府真是“懒惰”出新高度了,房屋主人都懒得查了····。
        其实这不仅说明上街镇人民政府的“懒惰”,更暴露出镇政府执法人员的“无知”与“狂妄”,行政处罚处罚是到底是“人”还是“房屋”,连这个基本的法律常识都没搞清楚,就手握政府公章胡乱作为,海霞律师真的不知道这些人当初是如何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这些被成为“父母官”的工作人员凭什么可以成为“百姓父母”。要知道公章一盖就意味着为林某一家遮风避雨的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根据上述条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人并非是物。本案中,房屋仅仅是处罚的标的物,并非处罚的对象,也就是要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镇政府连人都没有查清就堂而皇之的大笔一挥,大章一盖,不是“无知”又是什么?不是“狂妄”又是什么?
        在闽侯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侯政行复(2020)32号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直接认定上街镇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关的调查、勘查等证据材料给予证明,视为没有证据”,“上街镇人民政府未提供相应证明证明其已经穷尽行政手段仍无法查明涉案房屋的违法主体,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闽侯县人民政府确认《限期拆除决定》违法。
        “懒惰”也好,“无知”“狂妄”也罢,这仅仅是海霞律师的主观评价,并不紧要也无关对错。但一个民主、进步的社会需要或者应鼓励不同声音的存在。相关当事人应该去考虑为何存在这些不同的声音,而不是企图去消灭或掩盖这些不同声音来维护表层的和谐安定。海霞律师的文章经常遭受被删除的厄运,每每都感庆幸,这至少说明不同的声音被看到。看到就有可能被改变,被改变就有可能变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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