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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2019典型案例】郭某工亡认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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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31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09日10:59:56 打印此页 关闭
如何理解工亡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

郭某工亡认定案

代理律师:金亚飞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30日,郭某晚上8点下班后去吃饭,晚上9点26分,在吃完饭后回单位宿舍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责任认定,认定谷某某(肇事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郭某家属向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亡认定,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工亡不予认定书,不予认定郭某为工亡。

办案结果

        经向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行撤销工亡不予认定书,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调查事实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最终,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对郭某工亡的认定。

典型意义

        我国关于上下班事故的工伤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二是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因何受到伤害;三是上下班途中的职工在事故中责任分担。这些规定内容是极其丰富的,为此需要更加复杂的法律适用方法相互配合、共同作用,才能获致合法合理解决。本案中,郭某下班后先去吃饭再回宿舍,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本案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需要法律解释中的文义解释和社会学解释,至少应当考虑以上下班为目的、上下班时间以及上下班路线等因素,并对这些因素的合理性进行社会学解释。而上下班途中职工因何受到伤害及承担责任状况则因《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缺陷亟需类推和目的性限缩等填补法律漏洞方法予以灵活适用,唯有如此才能获得合理性和正当性。因此,本案工亡认定不仅关系到职工或其近亲属是否可享受工亡保险待遇,对于类似案件认定也具有普遍指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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