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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后过渡费的赔偿应当从强拆之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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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7 更新时间:2021年03月22日14:41:58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高先生在独山县某处拥有房屋一处,依法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高先生的该处房屋既有商业部分,也有住宅部分。独山县人民政府因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征收高先生的房屋。针对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独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了相关的征收补偿方案,补偿方案中规定住房按照800元/平米,商业门面按照9000元/平米的标准补偿。在实施征收的过程中,因为补偿标准与市场价情况相差较大,房屋征收部门未能与高先生达成补偿协议。

        2017年3月,独山县人民政府以河道治理为由将高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经法院判决,确认了独山县人民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随后,高先生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及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一审法院参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上浮了30%对高先生的房屋判决予以赔偿,其中过渡费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计算了3个月赔偿,同时对于其他的损失一并判决了赔偿。

        一审判决作出后,高先生不服,杨高州律师起草了上诉状,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结果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了一审结果。

        在二审审理期间,二审法院向独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函询问高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近几年的房屋市场价情况。住建局向法院回复,住宅部分的价格2017年时为2098元/平米、2019年时为2280元/平米、 2020年时为2380元/平米;商业价值2017年时5863元/平米、2019年时5618元/平米、2020年时6235元/平米。

        随后,二审法院对于高先生被拆房屋的住房部分,参照该回复中确定的价格进行了判赔,改变了一审法院参照补偿方案按照800元/平米上浮30%的标准赔偿的结果;对于商业部分,因补偿方案中规定的标准高于住建局回复的结果,依然按照补偿方案中规定的9000元/平米上浮30%的标准判决了赔偿。
        而对于住房过渡费部分二审法院认为独山县人民政府拆除高先生涉案房屋,必然导致高先生,另行寻找房屋居住,由此将会产生相应的过渡费用。由于独山县人民政府一直未对高先生进行赔偿,高先生寻找房屋居住的情况将持续存在,故过渡费应从强制拆除之日起计算至独山县人民政府完全支付赔偿金给高先生之日止。

律师说法
 

        关于征收过程中违法强拆问题,虽然法律禁止违法强拆,但实践中却是屡禁不止,时有发生。违法强拆之后,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中,虽然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案例,确定了违法强拆后的国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合法的征收补偿标准。但是大部分法院依然会参照原有的征收补偿方案判决赔偿,部分会在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上进行一定程度的上浮,但即使如此,有时依然难以达到当地的市场价标准。

        在本案的审理中,一审法院虽然参照原有的补偿方案上浮了30%作为补偿标准,但是因为原标准过低,依然难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发函询价的方式,确定了相应的房屋市场价值,在询价结果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之间,择较高一方的标准判决赔偿,能够有利于保障房屋被拆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违法强拆之后,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赔偿直接损失,而过渡费是否属于直接损失,过渡费的损失是否属于赔偿的范围,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存在不同的认识。一般形成的共识,对因为征收补偿应得的诸如过渡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均作为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赔偿的标准依然是参照补偿方案,大部分是赔偿3个月、或者6个月的过渡费,甚少有判决过渡费从强拆之日赔偿至实际支付之日的。本案的判决,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客观事实,判决被告对于过渡费从强拆之日赔偿至赔偿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

        该判决关于过渡费的判决方式,对于同类案件来说,具有典型意义。过渡费从强拆之日判决支付至实际赔偿之日,能够最大限度的弥补被征收人的损失,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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