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二原告汪XX、汪X2系父子,第三人汪X1为汪XX的长子,汪XX名下有二处房产,分家时两子各得一处,汪XX与汪X2共同生活,房产登记未作变更。因当地政府实施“城中村改造”,政府拆迁部门与第三人汪X1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该两处房屋进行了处置。汪XX和汪X2因此起诉拆迁行为违法胜诉,后起诉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被驳回。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二原告委托我所起诉第三人汪X1与被告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街道)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无效。
办案结果
一审以诉讼标的已为申请国家赔偿案的生效裁判所羇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法院裁定,指令继续审理。重审一审裁判: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涉及原告部分的内容无效,责令被告重新对原告作出安置补偿。
律师说法
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成为个别法院遇到难题绕着走的“法宝”。
诉讼标的,通常是指当事人主张或者否认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它是法院所裁判的对象。在行政诉讼中,诉讼标的一般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本案原告(上诉人)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而前述已生效国家赔偿判决,则是针对原告(上诉人)以政府房屋征收行为被确认违法为由,单独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其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而作出的裁判。上述生效行政赔偿判决对于案涉协议及其相关内容、履行情况的陈述,属于法院对客观事实的查明和认定,而不是对该协议合法性的最终司法确认,案涉协议的合法性本身亦非行政赔偿诉讼的审查对象,因而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重审一审判决也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