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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评估报告的救济——宋某某等3人诉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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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631 更新时间:2021年04月02日15:21:42 打印此页 关闭

评估机构的选定与评估报告的救济
——宋某某等3人诉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

 

案情简介

宋某某等3人在宿迁市宿豫区皂河镇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6月,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作出征收决定,将宋某某等人的房屋划入征收范围,因补偿标准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后宋某某等人被迫签订了空白的补偿协议,宋某某等人对此不服,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办案结果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宋某某等3人与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在评估机构的选定和评估报告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征补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评估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本案中,实施征收过程中没有公告通知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而且在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报告后,征收部门也没有向宋某某等人转交该报告,导致被征收人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复核的权利没有得到保障。因此管委会在未依照法律观定选定评估机构,也未依法送达估价报告情况下即与宋某某等人签订补偿协议,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撤销。

上一条:违法强拆后过渡费的赔偿应当从强拆之日支付 下一条:孙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