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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窦某诉某街道办、某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行政赔偿检察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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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9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24日10:23:44 打印此页 关闭
【关键词】
原告资格 行政赔偿因果关系 抗诉 再审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05年2月,窦某购得某小区一层商业门面房一处。2010年2月,某区政府决定对该小区出新改造,责任单位为某街道办、某区房产局。相关部门未经许可审批,在该开放式小区增设围墙,并在窦某门面房门前增设停车棚,将其门面房包围在小区内部。窦某先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相关部门拆除案涉小区新增设的围墙、车棚。法院认为城市更新属于行政行为,窦某应提起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2013年,窦某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行政相对人是全体小区居民,窦某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再次驳回起诉。二审、再审亦未支持。窦某申请检察监督。经南京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检察院认为,搭建车棚、围墙客观上影响窦某的门面房经营,窦某是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遂提出抗诉。经省高院指令再审,法院认为,案涉行政行为未经行政许可确有错误,但车棚、围墙涉及城市环境整治改造以及某小区业主全体利益,不宜拆除,判决确认相关行政机关违法。
2019年8月,窦某申请行政赔偿,行政机关未予答复。窦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性质仍然是商业用房,窦某不能证明增设围墙后租金减少,现房屋只能居住与行政机关建设围墙没有因果关系,判决驳回窦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均未支持。窦某向南京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增设车棚、围墙影响到案涉商业用房的利用价值,案涉房屋未能以商业用房对外出租系受到违法行政行为侵害的直接后果,应予以赔偿。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发出后,法院认为损失难以评估,行政机关认为赔偿需要法院判决,案件陷入僵局。南京市检察院、某区检察院经与法院沟通,一体促进化解。行政赔偿是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责任,可以自行决定赔偿。经与行政机关多轮沟通,行政机关决定给予窦某一次性经济补偿13万元,窦某息诉。这起长达13年、历经11份裁判文书、检察机关2次监督的行政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对居民小区实施城市更新存在程序瑕疵导致个别业主权益受损,个别业主属于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因既成事实不宜恢复原状的,应当给予受损业主合理补偿。对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赔偿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责任。检察机关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可以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法院、行政机关长期未能纠正的错误,检察机关可以连续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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