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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法人和公司财产存在混同,债权人有权要求法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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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9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24日10:22:56 打印此页 关闭

2023年12月18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依法代理,王超律师具体承办的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获得胜诉。

胡某作为北京某公司的法人,在经营过程中法人和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事实,法人理应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14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对(2018)京 0114 民初17449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北京某公司的债务向吴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胜诉充分维护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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