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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基于婚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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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4 更新时间:2024年01月09日15:52:22 打印此页 关闭

郭某将诉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大峥街道东埕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郭某将与曾某丽于1987年12月2日登记结婚,郭某将的户口于1989年12月从南安市蓬岛村迁到东埕居委会(原东埕村委会)第二小组,在东埕居委会居住生活,承包东埕居委会责任田,与东埕居委会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以承包的东埕居委会责任田和海域生产为生活保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01年6月18日,郭某将以东埕村委会第二小组居民身份向厦门市同安区大嶝镇人民政府缴交教育附加费37.5元和其他统筹费12.5元。经批准郭某将得到在东埕居委会坑尾社宗地,四至为东至空地,西至路,南至曾某伟等厝,北至吴某平厝,土地使用面积121.23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郭某将在该宅基地建设一幢三层楼房。2005年8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发给郭某将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郭某将的宅基地使用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给郭某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确定郭某将房屋的所有权。东埕居委会于2009年和2014年先后发放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6000元和910元补偿款,郭某将也分得相同的补偿款,此外,郭某将也与东埕居委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每个月得到200元的海域退养补助金。东埕居委会因西堤盐场被征收及海域退养得到补偿款后,东埕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于2015年2月4日制定了《东埕社区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分配方案》,界定的可分配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的对象为于该补偿款到位时间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居民代表大会制定方案之日止24时前在本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后,东埕居委会分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每人7800元,但未分给郭某将该补偿款。郭某将遂于2016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埕居委会支付郭某将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共计7800元。

【争议焦点】郭某将是否属于东埕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裁判要点】郭某将并非自出生之日起即申报落户于东埕居委会,不是原始取得东埕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郭某将与曾某丽于1987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并将户口于1989年12月迁到东埕居委会(东埕村委会)第二小组,属于基于婚姻嗣后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规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裁判文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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