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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理赔能否双赔的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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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99 更新时间:2023年08月07日15:31:27 打印此页 关闭

除医疗费明确不能双赔外,关于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理赔能否兼得一直是一个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2021年上海市律协曾专门制定了《律师代理工伤理赔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竞合案件操作指引》。本期就来看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文件。


1.《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30日)


9.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2. 2021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吴江市佳帆纺织有限公司诉周付坤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杜万华主编:《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民事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303页。


五、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所支付医疗费的追偿方式》,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33~13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被侵权人也不能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获利。如果已经支付了医疗费的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没有参加该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通知本案的诉讼情况,支持其行使追偿权。


附:案情简介


2013年6月6日,绿野公司职员刘某驾驶公司的汽车外出联系业务,行至一路口时,因刹车不及时将一名骑电动车的妇女张某撞翻在地。刘某将张某送进市第一医院。经诊断:张某左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左小腿皮肤挫裂伤、头部左肘部挫伤。伤愈后,伤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伤愈后索赔未果,遂将刘某、绿野公司以及为肇事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并诉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医疗费8.4万元,以及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车损、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


刘某辩称,自己系绿野公司职工,在事故发生时,正从事职务行为,相关赔偿责任应由绿野公司承担。


绿野公司辩称,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后果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但该公司的肇事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而且车祸也发生在保险期内,应由保险公司与绿野公司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张某出示的8.4万多元医疗费票据中,从其自己口袋中掏出的仅4千元,其余均是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统筹支付的。张某向绿野公司、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时,应先将医保中支出的费用剔除,即只应索赔其自费的4千元,否则按8.4万多元索赔,张某反而会因受伤而获利,这有悖保险法的损失“填平”原则。


5.《侵权人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中应否扣减保险机构赔付的款项》,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6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241~242页。


问:公民甲因医院乙的治疗失误受到人身损害,花费医疗费8万元,其中由社会保险机构报销3万元,由商业保险机构赔付2.5万元。甲诉至法院主张乙赔付医疗费8万元;乙答辩称甲负担的医疗费为3.5万元,其损失为3.5万元,故乙仅应对3.5万元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在该医疗事故中乙应承担全部责任,请问乙应向甲赔付多少钱?


答:乙应向甲赔付8万元。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民事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甲提起的是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乙对其侵权行为给甲造成的医疗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获得保险赔付不应成为减轻乙的责任的理由。乙赔偿后,甲与保险机构的关系可以另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根据该规定,甲自商业保险机构获得保险金,不影响其向乙求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侵权人不因社会保险机构支付了医疗费而免除赔偿责任,社会保险机构有权追偿。在甲已经起诉乙的情况下,可以在案件中确定乙应该赔偿的金额。若乙实际履行了赔偿责任,甲将报销的医疗费用是否退还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应依据有关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另行处理。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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