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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支招】孙小瑞律师谈未履行请假手续按照旷工处理,公司辞退哺乳期女职工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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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3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15日14:15:26 打印此页 关闭

最近接待了一位女职工,还在哺乳期,被公司辞退了,原因是孩子病了,临时电话向企业请假,企业以未提前履行请假手续为由,拒绝批准,咨询人自行给孩子看病后,企业以女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说实话,接到这个咨询时,我基本被该公司的这个操作给逗乐了。从公司的行为看,公司人力和法务还是懂点劳动合同法的,知道哺乳期女职工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是想了这么个路数,因为在哺乳期女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时,企业也是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并且还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回到这个案子里,员工请假未提前履行手续,未获批准,对员工而言,就不能按照事假处理了吗?这恐怕是不行的吧,前年我就已经写过一篇文章就这个问题讨论过。企业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但这个自主权也是有边界的,应该说所有的权利都是有边界的,不可能无限行使。企业可以制定请销假制度,要求员工请假需要提前获批。但同时应该规定,如果员工遇到临时紧急情况,应该如何事后补充请假手续。在我接触的大部分企业都能够这么去制定请销假制度,即便我的顾问单位里面开始没有这么规定,我也会去给他们提这个建议。

所以这位女职工只要事后将陪孩子看病的证据事后提交公司,公司依然认定其为旷工的说法不能成立,没有了事实基础,解除行为当然违法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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