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三十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分享到:
点击次数:107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30日11:32:31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案例来自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9月,刘某在成都近郊一小区购买临近马路的住房一套。该小区共有14栋楼,1栋至4栋在开发商交房前已全部封闭了阳台,其余楼栋交房时开发商未封闭阳台。高某与开发商签订购买房屋合同时,被要求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以签收承诺书的方式,要求其承诺遵守以前期物业服务协议附件呈现、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制定的小区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中明确,原则上不封闭阳台,经全体业主表决,户数与面积达到法定条件封闭阳台、露台的,须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封闭方案并公示,且要求做到统一设计、统一材质、统一施工等五个统一。刘某收房后,先后多次与小区物业就封闭阳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2021年5月该小区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就封闭阳台事宜进行投票表决,后因参加表决业主占比等未达到相关要求,未能启动封闭阳台工作。因刘某房屋临近马路噪声太大影响到日常生活,故按照小区先期已封闭阳台的1栋至4栋的样式颜色,对房屋阳台进行了封闭。

不久,物业公司以“封闭阳台违反了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为由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刘某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判决高某限期拆除已封闭阳台并恢复原状。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该案中,房屋阳台属房屋的专有部分。高某封闭阳台是在阳台内封闭,虽是在小区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封闭,但其与开发商先期已封闭阳台的四个楼栋的样式颜色统一一致,且相比较此前的开放式阳台对住户人身安全具有更好的保护作用,并因住房临近马路,封闭阳台可达到的隔音效果也增加了居住的舒适度,还能起到隐私保护作用等。目前,物业公司与刘某是物业服务关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提出诉请,要求其服务的业主立即拆除已封闭的阳台并恢复原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依据,故物业公司的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上一条: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三十二):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拆除已封闭的阳台,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下一条:【京润胜诉】​京润律师巧用“推定原则”,法院判决镇政府强拆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