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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庭审前告知将被驳回,专业律师助力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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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7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9日15:33:18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年6月,灞桥区某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针对李先生家房屋作出了《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以李先生涉案房屋属于违建要拆除,同日涉案房屋被拆除。李先生认为,该告知书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代理起诉本案,具体由默立贤律师、杨高州律师承办。接受委托之后,承办律师起草了针对该告知书的起诉状,指导当事人及时向法院提交立案。

2023年1月2日,李先生收到西安铁路运输中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认定某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作出的违法建设拆除告知书违法,判决予以撤销。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街道办等单位作出的涉案《拆除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的问题,被告认为《拆除告知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亦在开庭前电话询问是否已经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部分法院裁判规则,如果法院认定当事人已经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的,则强拆之前作出告知书的行为,就有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被强拆行为吸收而不具有可诉性,进而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这样的观点,默立贤律师、杨高州律师并不认可。

法庭上,默立贤律师、杨高州律师从告知书的性质、内容、与强拆行为的主体差异等方面,提出涉案的《拆除告知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存在违法情形,应当予以撤销。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让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默立贤律师、杨高州律师花费大量的时间检索了法院的相关同类案件判决,整理了详细的书面代理意见提交给了法官。

最终法院采纳了默立贤律师、杨高州律师的意见,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拆除告知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且存在违法情形,并予以撤销。

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该行为能否进入法院司法审查大门的关键,对此判断涉及到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有些“违法行为”也正是因此而逃出了司法审查的大门,使得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护,行政机关逃脱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此类问题,专业律师能够拨开云雾,除去伪装,将违法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让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如果在遇到类似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时,应当及时咨询或者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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