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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二十九):遗嘱以外的继承人,还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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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5 更新时间:2023年01月08日15:32:15 打印此页 关闭

本案例来自于天水市人民法院。

1991年赵某与张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赵甲,1998年二人离婚。同年,赵某取得天水市秦州区xx路房屋的所有权证书,获取该房屋70%的产权。2002年赵甲因车祸去世。 2003年,赵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李某携与前夫所生女儿黄某和赵某共同生活。2004年,赵某与李某育有一子赵乙,2012年,赵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离婚调解协议载明秦州区xx路房屋归赵某所有,赵乙由李某抚养。2016年赵书与王某登记结婚。2017年赵某去世。赵某生前立有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一切财产由王某继承。赵某于2013年购买轿车一辆,2014年将该车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登记手续。赵书去世后,王某抛售其与赵某婚后共同购买股票得款8万逾元。2020年赵乙与李某搬入该房居住。赵乙现在高中就读,2020年因不全性肠梗阻、脂肪肝、肾功能不全、中度抑郁等疾病住院治疗。

因赵某遗产问题,赵乙、黄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庭审中,赵乙、黄某主张自己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该为自己保留必须份额。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财产仍应按遗嘱分配,但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留下必要遗产,仅有13岁的赵乙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在遗产处理时应为赵乙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遗嘱自由虽然是继承立法普遍遵守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和任何自由一样,遗嘱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留份”制度正是对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当然,能够享受“必留份”的人,首先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其次该法定继承人须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如果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没有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那么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对除“必留份”之外的其余部分,仍应尊重其遗嘱意愿。至于应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多少的遗产份额,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应综合考虑被继承人遗产价值、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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