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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委托第三方负责拆迁,行政机关不免责——胡某诉三都县人民政府、三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强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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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1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3日10:01:12 打印此页 关闭

委托第三方负责拆迁,行政机关不免责

——胡某诉三都县人民政府、三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违法强拆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3日,贵州省三都县政府决定对猴场片区进行棚户区改造,作出了三府发(2017)5号《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都水族自治县猴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和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胡某位于三合镇猴场村四组的房屋在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内。2017年3月30日,三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三都县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C包拆除项目房屋拆除工程合同书》,将三都县2016年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服务项目C包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工作委托贵州金筑爆破公司实施。

2017年4月30日,三都县房屋征收安置中心向胡某发出了《催签通知书》,要求胡某于2017年4月30日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2017年5月5日,胡某房屋被部分拆除。

胡某诉至法院之后,三都县人民政府以及三都县住建局辩称,并未对胡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系金筑爆破公司拆除签订协议的其他户时的误拆,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而非行政强制行为。

二、办案结果

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之规定,本案中三都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三都县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二者对三都县猴场片区实施征收改造系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三都县住建局与金筑爆破公司签订《房屋拆除工程合同书》将被征收房屋的拆除工作交由金筑爆破公司实施,该情形属于行政委托行为,不发生行政责任主体转移。同时,三都县政府及三都县住建局认可在对其他户房屋进行拆除时对胡某房屋造成部分损坏,故应由三都县政府及三都县住建局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三都水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第三人贵州金筑爆破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对胡某房屋予以部分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

三、律师说法

本案对于实施征收过程中受委托的第三人拆除行为,确定了属于行政委托,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第三人在实施征收拆除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并不属于民事侵权的范围,所谓的误拆的辩解不能成立。进而也确定了今后类似案件的诉讼方向以及取证方向。

强拆过程中并不因部分拆除而免除法律责任,部分拆除也是拆除,对于强拆性质的认定不取决于拆除了多少。因案涉的胡某的房屋只是部分被拆除,两被告辩称房屋还存在,未针对胡某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对于部分房屋实施的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不因其所拆除的目的未实现而免于承担责任,只是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对于所实施的行为的程度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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