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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创某帮、立某采与东方某信、东方某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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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6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7日10:33:33 打印此页 关闭

创某帮、立某采与东方某信、东方某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立某采与创某帮为关联公司,东方某信与东方某之也是关联公司,双方就驾驶行为监控平台平台项目签订了一系列合同。

2020年5月7日、5月16日,创某帮、立某采按照东方某信的指定,分别与东方某之签订《技术服务采购》、《新增功能协议》,创某帮、立某采按照合同约定,均已完成全部开发任务并进行了交付,但东方某信、东方某之一直未支付《技术服务合同》2020年6月、7月的技术服务费用27.6万元、《新增功能协议》的全部合同款项9.7万元,由此成诉。

【办案经过及结果】

接案后,承办律师与当事人公司负责人进行了多次沟通,确立了以谈为主、以诉促谈的基本思路,先后两次向对方公司发送律师函。在对方一再拖延塞责的情况下,在适当时机果断提起诉讼。在诉讼策略上,选择了对我方较为有利的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和管辖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法院)。在法院立案后,多次与法院沟通案情。后,对方提出和解,与当事人制定了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策略和方案,代表当事人与对方公司法务负责人进行谈判,最终达成和解。

在拿回了全部合同款和诉讼费,基本实现了我方当事人全部诉讼目的后,以我方撤诉结案。

【律师说法】

基于商务合同的特点,以及对方为上市公司的情况,确立了以谈为主、以诉促谈的基本思路,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选择有利案由和高等级管辖法院,在对方提出和解后,采取正当合理的策略和思路,以和解撤诉的方式快速有效实现我方当事人诉讼目的。

商务纠纷中一方面当事人希望以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以和为贵求得业务发展;同时,由于对方为大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法务部门、关联公司之间立场不同、态度不一,且差异颇大。因此,在诉讼与谈判中平衡不同部门的利益,合理提出和解条件,虽然最终并不是以胜诉而是以撤诉结案,但是此种方式既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目的,也避免了双方的诉累,是几方共赢的利益的最大化,更有利于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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