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来自于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王先生,乔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结婚并育有女儿小王。王先生在婚前支付全款买下杭州的3套房,一套自住,两套出租。结婚时,王先生将妻子的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的房本上。但双方婚后矛盾重重,经常因家庭琐事吵得不可开交2020年时,乔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两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在3套房产的分割及女儿的抚养权上争执不下。
王先生称,三套房产都是其婚前全款购买。婚后办理产权证时,因政策原因,不能登记在他一人名下,才不得已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这些房产实际上属于婚前财产,与乔女士无关。女儿也一直有他照顾,故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他,这样有利于孩子成长。乔女士也要求女儿的抚养权,并认为房产虽然是王先生婚前购买,但婚后产权证加上了自己的名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对半分,根据照顾女方和小孩的原则,应依法予以多分,即她应取得其中的60%。
经过审理,西湖区人民法院认定3套房产属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但具体份额确定根据房屋购买时间,付款情况,税费支付等情况,比较双方对房产的贡献,酌情确定乔女士可分得约25%的份额,王先生可分得约75%的份额。乔女士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该平均分配并以该理由提起了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还是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其上诉。
海霞律师认定法院的判决还是有一定道理的。虽该三套房产在王先生、乔女士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但这并理所当然的意味着各半共同。在无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案涉三套房产的贡献大小而确定的分配比例应属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