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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非本村村民有权提起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高某等4人与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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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4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15日10:10:49 打印此页 关闭

非本村村民有权提起要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

——高某等4人与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房屋征收决定纠纷案


【案件简介】

2020年6月,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作出《关于xx社区xx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将高某等4人位于该征收范围的房屋纳入了征收范围内。高某等4人不是本村村民,但许多年前各自购买了本村村民的房屋一直居住在此,该房屋是他们各自唯一的住房。

在与征收方谈征收补偿的过程中,他们发现安置补偿方案并非按照驻马店市颁布的地方性规章进行制定,剥夺了他们获得回迁安置的权利。为了争取法律规定的安置补偿利益,高某等4人决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他们委托了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处理该法律事务,该案件由海霞律师、杨榭律师及孔富丽律师具体承办。

【办案经过及结果】

承办律师研究了所有证据材料,帮助高某4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了诉讼。因为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是作出征收决定最关键的程序,要想对安置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必须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针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征收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立案本不应该是困难的事情。但没有想到,这次起诉一波三折。首先,立案特别不顺利。被告是管委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该由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但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却不予立案,也不出书面裁定。经过承办律师数次交涉,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一审开庭时,驿城区人民法院首先先审理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针对该审理焦点,承办律师发表了详细的法律意见,并从“利害关系”的定义及内涵等方面进行了论述,还提交了类似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来进一步阐述及证明高某等4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开庭完毕的第三天,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裁定,以高某等4人“非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与征收决定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我们当即又启动上诉程序,没有想到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了与驿城区人民法院同样的裁定,驳回了高某等人的上诉!

案件似乎走投无路了,法院不受理案件,进不了实体审理的大门,一切都毫无意义。但是,承办律师坚定认为二级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所以毅然决然的第一时间准备再审申请书,为高某等人向河南省高院申请了案件的再审。

2021年年末,高某等人先后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裁定书,高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定了高某等4人有权提起征收决定的诉讼,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律师说法】

立案遇阻,一审驳回,二审维持,案件兜兜转转,经过了三级法院终于迎来了新的生机!法律规定是一目了然的,律师意见也准确无误,但司法判决有可能出人意料。只要坚持选择、坚定信念、理性分析、理智坚守,在受挫后仍然选择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就终究会迎来胜利的曙光。

河南高院的判决再一次证明了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规则,本次胜诉的意义不止于本案,对于驻马店乃至河南其他案件的代理也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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