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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行政允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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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7 更新时间:2022年11月07日10:42:20 打印此页 关闭

行政允诺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田某诉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当事人田某承包地位于利川都亭街道办榨木村二组,因碧桂园项目被占用,利川市政府重点工程班组及社区居委会向当事人提出,只要先将出土地,就承诺在“月亮小区”安置人均住房。但是,土地交出后直至2021年,利川市政府不管是金钱补偿,还是另批宅基地都没有兑现承诺。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指导当事人向利川市政府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利川市政府逾期未答复遂产生了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利川市政府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办案结果】

2021年10月27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作出(2021)鄂28行初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由此,当事人在补偿安置道路上取得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胜诉,迟到近十年的安置补偿终获解决。

【律师说法】

行政允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为自身设定公法上的义务、使相对人获得公法上权利,从而在行政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建立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单方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允诺一旦作出,行政相对人即有了一种利益期待,承诺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会产生直接不利影响。信赖保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当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行政相对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交付案涉土地,其目的就在于获得预期的补偿利益,履行相应承诺的补偿职责则自然转化为政府的法定及约定义务。同样,如果相对人因行政允诺被变更而产生的损失,所得到的补偿应不低于政府最初向其承诺的利益。否则,政府承诺的事项将无法达成,其实质效果是变相减少了政府的违约成本,有悖信赖保护原则和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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