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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奇葩案例说(十八):老人帮忙带娃,是否有权向子女所要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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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0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20日10:15:00 打印此页 关闭

该案例来自于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蔡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后,于2008年育有一女张小花(化名)。张先生、蔡女士、张小花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蔡女士的父母家。因工作原因,小花平日由其蔡女生父母老蔡和老孙帮忙照看。2012年,蔡女士和张先生购置了房屋,一家三口搬出单独居住,但小花白天还是由老两口帮忙照看,晚上蔡女士和张先生将小花接走回家照顾。到了周末或者休息日时,小花由蔡女士和张先生自行照看。

2017年,蔡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张小花由其母亲蔡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但2021年,老两口将蔡女士和张先生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共计23万余元。庭审中,老两口称同住时,家里包括小花的费用都是他们出的,蔡女士和张先生并未向他们支付生活费用,只是有时购买一些菜或水果等食品及生活用品,逢年过节买些礼品赠送给他们。蔡女士和张先生并不否认老两口照顾小花的事实,但对于承担他们及张小花的生活费用提出异议,对于抚养费的数额也不同意,但愿意支付老两口费用作为补偿。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老蔡、老孙虽对张小花无直接抚养义务,但作为共同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职能不同,老两口帮忙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或是完成蔡女士、张先生的委托,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其提出的抚养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老蔡、老孙帮助子女照料孩子,其二人必定倾注大量时间、精力和感情,以及金钱付出,现蔡女士、张先生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补偿,法院予以照准,判决张先生、蔡女士分别给付老蔡、老孙一万元、六万元。

老人帮忙子女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或是完成子女的委托,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在孩子并非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孩子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为亲生父母支付的情形下,老人向子女主张抚养费依据不足。但若是确有证据证明孩子父母“生而不养”,孩子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孩子日常所需费用均为老人支付,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老人主张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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