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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胜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以危房名义实施拆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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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1 更新时间:2022年10月19日10:13:25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简介】

黄某是福建省闽侯县南屿镇下辖村的村民,位于村内的110号房屋原系黄某父母所有,父亲于2003年去世。后房屋一直由黄某一家继续居住、使用。2020年房屋及所在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在房屋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人民政府以该房屋属于危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由将房屋实施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几经咨询最终决定由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的李海霞、唐立明两位律师处理本案诉讼事宜。

【办案结果】

一审判决:

确认镇人民政府对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同时,案件受理费由南屿镇人民政府负担。

【律师说法】

一、镇人民政府并无启动、进行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及职权

从危房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来讲,根据规定,只有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从危房鉴定的机构来讲,根据规定,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才有权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本案中,镇人民政府不属于法定的有权申请单位,无权启动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的程序。也并非有权鉴定机构,无权自行认定涉案房屋为危房,更无权未经有权机构鉴定、测量、现场查勘的基础上认定涉案房屋为危房。

另外,并非危房一律实施拆除。根据规定,只有无法维修加固或修缮治理的房屋,才可以采取拆除改造措施。可见,拆除房屋是综合考量后最无奈的选择。本案中,镇人民政府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房屋认定为危房并实施拆除,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危险房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镇人民政府涉嫌以拆危代征收,拆除行为目的不正当

房屋所在地块已经纳入征收范围,组织实施主体应依法征收、与黄某及家人洽谈补偿相关事宜、而非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自行认定房屋以危房并组织实施拆除。房屋已建成并使用多年,在没有被纳入征收范围时,镇政府等单位从未进行关注及处理。纳入征收范围后,便被认定为危房并拆除,镇人民政府所实施的拆除行为目的明显不正当,以违法拆危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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