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海霞律师解读《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利剑出击,规范北京房屋租赁市场

分享到:
点击次数:178 更新时间:2022年09月01日13:10:35 打印此页 关闭

近几年,北京房价居高不下,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迅速,已成为更多市民特别是新市民实现住有所居的重要途径。租赁市场的飞速发展必然伴随着住房租赁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黑中介”“隔断房”“甲醛房”问题屡禁不止,“二房东”跑路、“蛋壳爆仓”、哄抬租金、发布虚假房源等乱象时有发生。京润所近几年代理的房屋租赁纠纷每年也成增长趋势。在此状况下,一部《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全面解决租赁市场纠纷的需求,大量的纠纷处在了无法可依的地步,于是《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公布之后,海霞律师第一时间仔细研读了一遍,发现《条例》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义务,进一步规范了租赁合同内容,加强了对租赁主体的管理,增强了对租赁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法律责任,而这一切都能够切实保障到房屋租赁市场的良性发展,并且《条例》将保障承租人权益摆在了重要地位。

第一、明确了出租人、承租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首先,《条例》明确了房屋出租的条件,要求出租住房应当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条件,符合建筑、消防、室内装修相关规定,不得出租隔断房、违法建筑、危房、甲醛房,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再次,规定了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应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发现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出租方应在签约前将房屋状况,特别是装修完成时间告知承租人,保障承租人知情权;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承租人与业主享受同等物业服务;

最后,规定了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按照约定配合出租人定期检查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作为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等待。

同时《条例》还倡导租赁当事人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租赁关系。承租人在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事项时,可享受服务便利。

第二、规范了租赁合同内容

《条例》第14条专门对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规范,并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考使用。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住房的坐落、面积、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期限和方式,押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一个月租金;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租赁期限;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承担;物业服务、水、电、热、燃气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等等。《条例》同时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出租登记,三十日内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第三、加强对租赁主体的管理力度,

《条例》明确规定承租他人住房从事转租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装饰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并遵守室内装修装饰相关规定和标准,保障租赁住房安全。住房租赁企业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向意向承租人推荐房源时书面告知有关情况。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押金应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抵扣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条例》还同时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不得有以隐瞒、欺骗、强迫等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或者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

  第四、对房屋信息发布进行源头管控

 《条例》明确互联网信息平台承担身份核验、登记、信息审查和信息报送等责任,并要求平台对两年内因违法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信息发布者,应当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上一条:海霞律师解读《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利剑出击,规范北京房屋租赁市场 下一条:【京润要闻】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