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时评文章

武艳律师:微信发工资对用工双方都具有隐患

分享到:
点击次数:81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8日09:24:24 打印此页 关闭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因此,用工单位用现金、银行转账方式以外,以企业或个人微信或支付宝方式发放工资并不违法。

企业用微信发放工资尽管便捷,但是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来说不具有安全性。

从企业来说,容易造成资金混乱,不利于财务管理、不利于为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当员工离职、税务局稽查、人社局社保稽核,以及企业间或政府部门往来函件时,微信转账不便于作为证明材料出示,证明力也明显弱于银行转账。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可能未足额向员工支付工资、企业经营者个人资产可能与企业资产混同、企业可能涉嫌逃漏税等,这样很容易造成劳动者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从劳动者来说,如果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只有工资微信转账,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只能证明劳动者和转账个人之间具有劳务关系,如果劳动者未能做好其他证据保全固定,不能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材料,则在纠纷发生时很难证明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赔偿、补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等诉求将很难得到支持。此外,员工个人在购买房屋、车辆申请贷款,或后续求职等方面,也会因无法提供工作经历、收入证明、银行工资流水等证明材料遇到实际障碍。

为避免出现上述问题,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个人都应留存必要证据,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清单,注明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单位盖章。劳动者个人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工资清单,查看工资表。

上一条:赵加亮律师:夫妻之间相互出具的借条有效吗? 下一条:武艳律师:微信发工资对用工双方都具有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