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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卫洋律师:离婚时,因涉及军产房或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如何确定房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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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27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13日11:47:46 打印此页 关闭

在离婚纠纷中如果涉及到军产房或者央产房这类特殊性质的房产,由于无法上市交易,并且双方对于房屋的价值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价值也难以进行评估,导致诉讼程序陷入僵局。面对此类情形,经总结目前主要有以下种观点:

观点一:此类房屋仍应继续进行评估,参照房屋的周边市场价值进行确定,在具体适用时,可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适当下调,通常按照10%~20%的幅度进行调整。

观点二:由于无法确定市场价值,可以计算出相应的比例,判决按份共有。

观点三:由于上述类房产无法上市交易,亦无法通过评估等确定房屋价值,如果当事人均不同意按份共有房屋,也不能在诉讼过程中对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则此类房屋不宜直接做出处理,法庭通常会告知当事人待房屋价值能够确定时另行处理。

律师评析:

笔者更倾向于观点三。

因为军产房的取得主要源于军人的级别和待遇等,是国家基于军人所做出的的特殊贡献给予的特殊性优待。在实践中,军产房存在有产权证、无产权证、或折算军人乙方工龄后并未实际出资反而退补款项等情形。

而央产房又称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是指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属于中央在京单位的公有住房。央产房是职工单位结合职工的工作年限、职务、级别等因素按照优惠价格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具有福利性质。

所以,在案涉房屋属于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对房屋价值又无法确定时,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对房屋产权问题不作处理,判决使用权归军产/央产单位职工一方所有,至于该方是否应给另一方相应补偿,实践中各个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还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主张及举证情况才能最终确定。

上一条:高卫洋律师:离婚时,因涉及军产房或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如何确定房屋价值? 下一条:登记或占有房屋、宅基地的行为不必然导致相应权属归其单独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