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胜诉案例

登记或占有房屋、宅基地的行为不必然导致相应权属归其单独享有

分享到:
点击次数:294 更新时间:2022年05月11日11:46:08 打印此页 关闭

遗留的五十多年祖宅引纠纷,法院一纸判决定乾坤。张某某夫妇上世纪六十年代去世时留有一套住宅,后因修路,宅基地被分为19号和20号两个院落,但其两个儿子一直没有对此进行分割。1995年小儿子将19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到自己名下,但住在20号院,大儿子(即原告)住在19号院。2014年小儿子去世后,其遗孀乔某某与原告之间就房屋和宅基地归属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甚至要求张某某搬离19号院。究其原因在于乔某某认为19号登记在其亡夫名下,属遗产,归其所有;20号院虽未登记,但一直是他们居住着,也应归她所有。

20220530114439_53479.jpg20220530114445_80321.jpg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京润律师事务所张志同律师和刘秀杰律师代理其与乔某某之间的该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该案一波三折,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实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政策,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俗称宅基地证)是以家庭为单位核实发放的证件,是授权给整个家庭成员并非某一个人。2022年4月30日,法院作出(2021)冀1082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9号院房屋及宅基地归乔某某,20号院房屋及宅基地归张某某。暂时终结了张某某原先可能面临的无处安身的窘境,使其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上一条:高卫洋律师:离婚时,因涉及军产房或央产房无法上市交易,如何确定房屋价值? 下一条:【胜诉公告】登记或占有房屋、宅基地的行为不必然导致相应权属归其单独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