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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刑事侵害不属于意外伤害险的免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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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4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08日16:14:55 打印此页 关闭

2020年12月17日,河北省承德市某县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何某持刀将妻子李某杀伤致死,其后何某被法院判处死刑。其女小何瞬间沦为孤女,随同姥姥姥爷勉强过活。好在受害人李某单位在其生前向某安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35万。但其尝试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时却遭到明确拒绝,主要理由为遭受刑事侵害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奈之下,小何的姥爷老李辗转找到京润律师事务所郭律师。郭律师审查证据后认定,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未将刑事侵害排除在赔偿范围外,且保险法规并未规定刑事侵害属意外伤害险免赔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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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策略确定后,郭律师进行了充分的类案检索和法律检索,为办理案件打下了扎实基础。庭审过程中,某安保险公司除坚持本方观点外,又企图以程序性的先刑后民原则、小何的监护权归属、加害人何某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受害人李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审查等迟滞甚至误导庭审进展,但经两级法院审理,均全部支持小何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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