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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润家事法律业务部:隔代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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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6 更新时间:2022年04月01日11:05:47 打印此页 关闭

探望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往往成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探望权又是非直接抚养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情感需求,也是未成年子女满足其对父或母的情感需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因此,法律对其有明确的保护规定。而今天呢,我们要做的是通过分析探视权的立法初衷与目的,来探讨隔代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呢?

徐某、王某结婚后生育一男孩徐小小,因徐某、王某在外打工,小小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小小三岁时,其父徐某病亡。从此,小小被妈妈王某接走,跟妈妈生活。爷爷奶奶思孙心切同时将对儿子的思念也倾注到了孙子身上。爷爷奶奶每月将部分退休金交给王某帮助其承担小小的生活和教育费。可自徐某过世一年多的时间里,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老俩探望孙子,无奈之下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探望权。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可见:探视权法律规定享有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等近亲属是否享有探视权,我们认为不应直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否认祖父母的探视权。理由如下:

1、探视权的立法宗旨并不是为父或为母的利益而设立的这一权利,而主要是以孩子最佳利益而存在。因此扩大探视权的主体到祖父母、外祖父母不仅能够满足祖父母对孙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起到积极作用。

2、探视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这就给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享有探视权提供了依据。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双方的离婚而结束,更不会因父或母一方的离世而消灭。隔代基于血缘亲情而产生的这种特殊身份,在一定程度上也履行着对外孙子女和孙子女的照护权。因此,应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视权。  

4、探视权主体的扩大既不违背探视权原有的性质及设立的初衷,而且能够更好地达到探视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符合探视权的价值取向。

本案中,小小从小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爸爸去世后爷爷奶奶用自己的退休金分担小小的生活费教育费,虽然小小的父爱没人能代替,可是爷孙血脉相承,爷爷奶奶的爱与付出恰恰是是父爱最好的再现。因此,支持隔代老人对小小的探望权,对于丧子老人是一种慰藉,也有助于孩子健康成长,更能彰显司法裁判的人文关怀。广州法院的一纸支持隔代探视的判决,为我们今后类似的权益主张获得支持,开了先河。

综上我们认为隔代应享有孩子探视权,尤其是丧子或女的隔代;曾跟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生活的隔代;承担孙子女、外孙子女生活或教育费的隔代,只要有利孩子的健康成长,理应获得尊重和支持。但也应该注意平衡,不能给抚养孩子一方父或母的造成生活影响,如可以将隔代探视的次数相应减少,如一月一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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