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案例 > 胜诉案例

合同有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村内厂房

分享到:
点击次数:295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31日14:00:26 打印此页 关闭

由本所张志同律师和胡世秋律师代理的刘某与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和安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苏0707民初9088号《民事判决书》。

20220331135841_31653.jpg20220331135847_31388.jpg

本案中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和安村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同无效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依据协议取得的财产。经审理,该涉案土地经青口镇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给被告并签订合法有效的转让协议,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请求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没有合法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了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和安村村民委员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至此,本案胜诉,我方委托人刘某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上一条:京润家事法律业务部:隔代是否享有孩子的探望权? 下一条:【京润胜诉】合同有效,“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村内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