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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加亮律师:合同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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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0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25日14:22:47 打印此页 关闭

合同种类繁多,既包括法律已明确规定的典型合同,即十九种有名合同,还包括很多无名合同。本文结合《民法典》合同编等相关规定,主要介绍以下七种有名合同。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属于最常见的合同种类,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可以说,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买卖交易,只是有的交易签订了书面合同,有的交易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已。关于买卖合同,着重提示以下几点:1、机动车买卖之后,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此时若出现交通事故,原登记车主一般不会承担赔偿责任。2、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房屋价格波动,合同一方即便愿意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不一定能够解除合同,除非对方同意解除。3、在农村房屋买卖中,如果买方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此种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很大。4、网络购买商品7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但退回商品的运费要由购买者承担。5、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这即是一般消费领域中的“假一赔三”。6、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这就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假一赔十”。


二、赠与合同

关于赠与合同,需要强调一点,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即便两人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但赠与的财产迟迟没有交付,赠与人就可以随时撤销赠与,无须再履行赠与义务。所以,今后当你再听到某人说他要把什么什么东西赠与你时,千万别高兴太早,他完全有可能是逗你玩,等东西拿到手之后再高兴也不迟。当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老人之前将自己的房屋赠与子女,但之后老人又因各种原因对子女不满意了,就想把房屋再要回来,这从法律上来说已经很难做到,除非能够证明子女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侵害老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借款合同

这里主要谈一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它也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一般的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即成立,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却是从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也就是说,即便出借人之前答应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或者双方已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但如果出借人尚未提供借款,则借款合同不成立。针对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当有人向你借钱时,一定要做好要不回来的准备,尤其是借款人答应给你高利息的时候,更是应该谨慎,因为,你想的是别人的高利息,而别人想的却是你的本金。2、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借款,尤其是较大金额的借款,并要求借款人亲笔打好借条,并核对其所签名字和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否一致,留存好身份证复印件。3、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了利息,利率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也就是实际提供借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当然超过了也没关系,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自2019年8月20日开始,LPR数据每月20日公布一次,2022年3月20日公布的1年期LPR是3.7%。如果按目前这个标准,年利率在14.8%以内的可以支持。4、不建议约定过长的借款期限。如果借期内你急需用钱,而借款期限又未到,将很难提前收回借款。5、期限届满后如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出借人一定要及时催收,并留存好证据,催收间隔不要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最好能在借款到期后3年内就起诉,否则,法院可就真不保护了。

四、保证合同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相比而言,一般保证责任要明显轻于连带保证责任。关于保证方式,《民法典》和之前的《担保法》相比,有一个明显的变化,就是当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不再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处理,而是按照一般保证处理。一般保证,债权人不能在未起诉债务人的情况下,直接起诉保证人,但可以将二者一并起诉,只不过法院判决时会表述为: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起诉,当然也可一并予以起诉。

另外,债权人一定要注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并在保证期间内采取必要行动。保证期间一般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仍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起诉债务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此,建议大家在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必要时要学会拒绝,否则,后患无穷。

五、租赁合同

关于租赁合同,在此说明以下几点:1、租赁别人房屋时,一定要注意房屋的产权登记或者建房手续,如果没有上述手续,有可能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对承租人来说,最重要的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当在租赁过程中和出租方发生纠纷时,不要动辄以不支付租金对抗,否则,起初有理的事情也会变得被动起来。3、对于出租人来说,最重要的义务是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租赁物。当出现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时,出租人不要动辄锁门、停水、停电,更不能采取强制手段腾空租赁物内承租人的物品,并将承租人驱赶出去,即便租赁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也不行,因为法律并不保护这种所谓的自力救济。4、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满之前,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而与出租方又达不成一致,起码要先想办法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将房屋腾退给出租方,这样就不存在后续的租金问题,至于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问题之后再慢慢协商或诉讼解决。而对于出租方而言,恰恰相反,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最好先别收房。不收房,合同也未解除,不管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物,都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而出租人一旦收了房,即意味着实际解除了合同,不管之后房屋空置多长时间,出租方也无法再主张后续的租金。

六、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民法典》新增加的有名合同,由此也可以看出,这类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不管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都对业主产生法律约束力,业主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有的业主,以尚未装修、尚未入住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当然,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并能提供相应证据,可以请求减少物业费,但完全不支付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因为,物业只要提供了服务,不管价值多少,总会有一定的价值。


七、中介合同

中介合同之前叫居间合同,最常见的就是房产中介合同,而与房产中介利益密切相关的“委托人跳单应支付中介报酬”条款,已在《民法典》中明确下来。《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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