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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作出的《强制收回决定》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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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3 更新时间:2022年03月12日16:50:23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为实施旧村改造,作出《某某村民委员会强制收回万某等 7 户村民 16 处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强制收回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限期腾房通知》,如果逾期未腾退宅基地则强制拆除居住几十年的宅院。危急时刻,当事人委托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维权,律所及时指派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近日,赵加亮、武艳律师收到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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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释法


第一,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产生法律规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政法律效力,该行为属于法律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因此,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第二,村民委员会作出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应依法撤销。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本案村民委员会作出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决定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程序违法  

第三,适用法律错误。

村民委员会作出的涉案《强制收回决定》仅以市政府《收回宅基地批复》为依据,并未列明法律、法规依据,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综上,青岛铁路运输法院依法撤销了《强制收回决定》;《限期腾房通知》不再具有合法的前提,当事人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初心。


京润行政诉讼业务部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对城乡居(村)民拆迁安置权益的维护,代理各省、市行政诉讼业务。对于此类案件,村民委员会以村民自治名义作出的所谓决议并非不可撤销,赵加亮、武艳律师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核心,通过关键证据及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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