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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霞律师以案说法(一):宅基地房屋如何确定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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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42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15日13:23:31 打印此页 关闭

海霞律师代理了一宗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的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意义,并且对于宅基地房屋如何确定所有权人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该案件涉及到祖孙三代。90年代初,原告刘某作为户主,以其母亲孙某、妻子章某及四个子女的名义申请了宅基地并建设了4层房屋,房屋建成后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0年,户主刘某的大儿子刘某1与钟某结婚并生育3个儿女。2016年,钟某与刘某离婚,双方约定涉案房屋由钟某及3个儿女居住,随着时间的推移,除钟某及其3个儿女外,其他人均搬出该房屋另房居住。刘某母亲孙某于2017年去世。2020年,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开始旧城改造,就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如何分配,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及按照份额分配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海霞律师在法庭主张,刘某虽然是宅基地申请人,但申请表上明确标明的家庭人口为7人。而该申请表是确定宅基地及房屋权属的关键证据。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刘某,其母亲孙某、妻子章某及四个子女均为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人。孙某去世后,宅基地及房屋应该由剩余6人所有。所以,虽然刘某以户主的名义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安置补偿利益应该归6人所有。

开庭不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海霞律师的主张及观点,认定拆迁安置补偿利益在6人中按照各自份额进行分配。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遵循的是“一户一宅”的原则,且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所以实践中,一般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并以家庭所有成员名义进行申请。集体经济组织会对农户的家庭成员进行核定,根据成员数确定使用面积,并将审核通过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成员登记在册,记录在用地审批表中。所以,宅基地并非申请人个人或者申请人夫妻的共同财产,一般被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申请在册的家庭成员均为宅基地合法使用权。

当然,宅基地使用以户为单位,而户内成员定会因婚丧嫁娶等因素会有增减,那么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会随户内成员增减而变化。比如,子女与原来的大家庭分开另立门户,单独申请宅基地建房后,就不再对原来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剩余家庭成员仍为合法使用权人。

第二、宅基地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一般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当然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所以,宅基地申凡登记在册的宅基地申请人又进行了房屋建设,一般被认定为共有房屋所有权。房屋建造者就是指当时为建造房屋出资、出力的户内成员。就算之后户内成员户口迁出,依然还享有房屋所有权。如果成员去世,其属于他的份额由其继承人进行继承。

另外,建造房屋时未成年的子女是否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未成年子女对建房未出资未出力,那么子女就不是房屋所有权人,否则不能单纯以未成年为由否认其是房屋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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